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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施行細則
奢侈稅施行細則 出爐
奢侈稅施行細則 出爐
財政部昨天擬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國內產製銷售單件價格逾300萬元的汽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遊艇,及逾50萬元以上的家具等業者,必須先向國稅局登記才能生產,繳完稅才能出廠銷售。奢侈稅課稅對象分為三大類:一、2年內交易的非自用住宅的不動產;二、銷售高額貨物;三、消費高額勞務。施行細則唯有規定其中的第二類製造業者,必須先向國稅局登記(只要登記一次),才能生產。奢侈稅即將在6月1日施行生效,財政部昨天把施行細則草案送交行政院公告,快則今日會上網預告,前後7天,期滿如外界無特殊意見,即可呈報行政院。奢侈稅仿照貨物稅的程序,一個月申報一次,日期是每月的15日。在不動產交易部分,奢侈稅在母法的豁免條款中明定「把自用住宅拆除,基地與人合建分屋」免稅,財政部在施行細則中進一步規定,此處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所有權人設籍1年以上,非供營業、非出租,且面積在都市計畫區為3公畝以內,非都市計畫區在7公畝以內的土地。 對所有權人之前買入土地和房子的課稅時間點不同,導致土地和房子之一要課稅,另一免稅,或者二者都要課稅,但稅率不同,則銷售價格的拆分計算,依所得稅的解釋令,以土地的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得出土地與房子個別的銷售額,做為課稅基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昨日由總統公布,預計六月一日正式上路,財政部指出,為配合奢侈稅上路,奢侈稅相關施行細則已出爐,明定所謂「非自願離職」賣屋者,是指因企業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因素而離職,或依勞基法規定被資遣者,在兩年內買賣非自用住宅者,可免徵奢侈稅。
馬總統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
同時,建商興建房屋後第一次移轉者,免徵奢侈稅。奢侈稅施行細則明訂,包括建商以自有或他人土地興建房屋後銷售,或者是合建後建商銷售分得的房地及約定建商附買回條件再出售房地,都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為配合奢侈稅實施,奢侈稅施行細則將課稅定義、範圍及起算時點明確化,免稅及退稅條件也規定清楚,以避免傷及無辜。在行政院預告施行細則後,民眾仍提出許多疑問,財政部將修改施行細則,或未來用解釋令方式來處理。
至於因「非自願離職」而不得不在二年內「買新賣新」房屋者,可免課奢侈稅。奢侈稅相關施行細則明定,對「非自願離職」定義,是指因企業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依勞基法規定被資遣者。若有其他「非自願因素」必須在二年內「買新賣新」房屋者,只要提出證明,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免徵奢侈稅。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施行細則下週完成 建商4條件免課奢侈稅
馬總統2011年5月4日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總統公布奢侈稅條例後,財政部還要完成後續配套措施,報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確定施行日期。目前規劃時程為,下週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奢侈稅最快6月1日上路。
有關奢侈稅開徵之後,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銷售者要不要課徵奢侈稅一事,財政部表示,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不在課徵範圍內。但是施行細則將進一步規定,原則上,所有權人需設籍1年以上,才符合自住定義。奢侈稅施行細則進一步要求,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必須「屆滿1年」。
對於「自住房地」的定義,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以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至於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只有1戶房地者,也不必課徵奢侈稅。對於「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將採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包括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若是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預告中的奢侈稅施行細則草案共36條,其中規定,建商不論是(1)用自己的土地、(2)與地主合建分屋、(3)用他人的土地蓋房子,或(4)與其他建商合建分屋,興建完成後的第1次移轉,房子與座落基地都免課奢侈稅。除上述4種情形,有建商反映,偶有成屋售後退回、再銷售的狀況。財政部官員初步認為,若退回再銷售數量不多,應屬合理常態,仍可視為第1次移轉,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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